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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知则无罪”——针对交通肇事、致人受伤的情况
  • 作者 : 文键式律师
  • 发布时间 2016.07.13 17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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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“有钱无罪、无钱有罪”,是指相关当事人因没有钱而遭受冤屈的情况。

    不过,还有“知则无罪”的情况,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个故事吧。这可是免费学习法律知识的好机会哦!

    有位卖青菜的大婶,在菜市场卖完青菜后驾车回家。出菜市场的胡同里没有人行道,且胡同两边密密麻麻停着好些车。行驶中,前面众多停靠的车堆里突然跳出个孩子,这位大婶根本没有瞧见,不巧撞上了那个孩子。

    大婶急忙下车,看到瘫坐在路上哭泣的孩子,不免慌乱,就对孩子说:“小心些啊,对不起啦。”,随即回到车内。孩子当时啥话也没说拍拍衣服起身就走了。

    本以为这事不了了之了,没想到,多日后,医院给孩子开出治疗四周的诊断(后果远比大婶的预想严重),同时,孩子的父母还报了警,警方侦查多日方查到大婶。

    很遗憾,大婶“因交通肇事,导致他人受伤,又没有采取救护措施而逃逸之罪”受到处罚(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第五条之三,逃逸车辆)。

    另,驾驶证被吊销,且四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(道路交通法第82条、第93条)。大婶日后的青菜生意该怎么办呢?

    如果本文的读者遇到此类情况,又该怎么办呢?

    1) 应采取救护措施。事故当时,虽然看似被害人并未受伤,但还是将其送至医院接受检查为宜。

    2) 不应成为“逃逸”。肇事者应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给被害人(若是未成年人,指其的监护人)。(根据判例,“逃逸”是指,令人无法知晓车辆驾驶人是谁的情况,包括不告诉车辆驾驶人的联系方式等。)

    做到上述两点,交通事故当事人就可免受刑事处罚,驾驶证也不会被吊销。

    即使发生交通事故,若肇事车辆投有综合险,(只要不属于违反信号或侵犯中央线等例外事由)就不予起诉(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 第四条)。

 

(翻译:韩梅花)

文键式律师  mgs0405@naver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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